7月2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高温津贴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高温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或高温作业的额外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刚刚下发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6月起,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我市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办公室工作人员能否领高温津贴?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作场所温度能降到33℃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向室内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仅要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还要给他们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这名负责人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根据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如果企业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高温天气或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该怎么办?这名负责人说,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公民、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工会组织反映或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行政、人力社保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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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高温津贴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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