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个人所得税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月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执行新税率表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税法落地,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利好?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执行?专项附加如何扣除?为帮助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新个税法及过渡期政策实施等普遍关心的问题,税务机关就此作如下解读。
◆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哪些亮点?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第7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上迈出关键的第一步,具体呈现出“六大亮点”:
一是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综合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既解决了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又能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二是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三是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四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资、薪金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优化,合理降低了纳税人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五是增设反避税条款。新个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六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新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并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7种情形,以及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税款清算的有关要求。与此同时,新税法还对建立纳税人识别号、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部门源头协同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税收认同感。
◆ 个人所得税修法,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利好?
此次个税修法推动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让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提高起征点实实在在减税。此次个税修法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说的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起征点提高后,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其中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据测算,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应税面将由现在的44%下降到15%,国家减税3200亿元。
——专项附加扣除体现民生功能。综合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和税制的公平,新个税法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机制,允许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支出在税前扣除,将这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合理纳入个税抵扣范围,有利于惠民生、增民利。
——优化税率结构释放减税红利。新个税法进一步调整优化了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率级距。以改革前工资薪金所得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改革后,工薪所得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仍保持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但对每档税率的级距进行了调整优化,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让普通工薪阶层更有减税“获得感”。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为基础,改革后,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在维持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 新个税法的个人应税所得项目有哪些调整?如何计税缴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原有分类税制11项个人所得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简并为9项,取消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其中,原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工资薪金部分应并入综合所得)。
在计算缴税上: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按规定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 新法实施后,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
全年综合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包括那些内容?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确定、何时执行?
依据新个税法,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机制是此次个税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目前,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2019年与新个税法同步施行。
◆ 新个税法实施是否有过渡期?过渡期具体有哪些政策规定?
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行两项过渡期政策。
一是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对其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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