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和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内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根据《办法》,单独建设、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小型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其投资主体应当按规定向市城管部门备案。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市城管部门牵头,通过联席会议或者综合协调制度等方式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同步交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单位、个人建停车场对外开放合法收益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鼓励通过旧城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依法新建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智能停车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合法收益。
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公共停车场在建设停车泊位时应统筹建设公共厕所、环卫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其他社会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综合考虑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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