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威胁法官换来罚款三万


  在法院起诉过程中,一名被告将其自身婚姻不幸长期积累的戾气与不满全部发泄到承办法官身上,多次用短信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威胁、谩骂。14日,太湖县法院决定对这样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周某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处罚。
据悉,在该起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多年不在本地且电话无人接听,承办法官遂通过短信初步将应诉等相关材料发送给了被告,并且告知了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被告收到后,目无法纪,将其自身婚姻不幸长期积累的戾气与不满全部发泄到承办法官身上,在其向承办法官发送的多条短信中,充斥着侮辱、威胁、谩骂的语言。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该被告继续发来辱骂短信,内容不堪入目。考虑到法律的严肃性与法治的权威性,承办法官将此种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神圣的法律不容许践踏,这起案件被告威胁、侮辱承办法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惩戒。太湖县法院依法作出了(2018)皖0825民初610号罚款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该被告处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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