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结合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8〕6号)和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两起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浙安委办〔2018〕7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确保全国“两会”期间生产安全,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政治自觉、红线意识和责任担当,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狠抓工作部署后的落实到位。要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认真分析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客货运输仍处高峰、春节后企业陆续复产等因素,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和管控措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发生,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安全防范,推动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同时,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消防、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对生产生活易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燃气、油气输送、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动态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清单,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加强巡查、监控和盯守。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严格规范执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和企业现场从严从实开展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要针对节后企业陆续复产复工的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危化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强化落实检维修、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推进化工自动化安全诊断问题整改落实,严防危化品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对照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山安全风险分级以及社会化服务发现的问题,加大对矿山、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矿山生产安全。要继续做好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等经营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基本安全条件,落实与公安、质监、市场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要强化易燃易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车(船)、危险品运输车(船)等重点车辆船舶和农村山区、临水临崖、危险路段的安全监管,严查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载客以及违规冒险行车(船)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强化现场管理和巡查检查,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防脚手架垮塌、高空坠落、构筑物倒塌等伤亡事故。
   四、加强应急值守和协调联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和物资储备,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健全部门间的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广泛进行安全提示,及时将预报预警信息通知到基层和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确保反应迅速、灵敏、高效。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对情况属实的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要组织救援力量和装备物资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妥善处置。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情应对,维护社会稳定。从今日起至全国“两会”结束,请各地安委办于每日14时前将当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报市安委办。联系人:孙建林、陆振杨;联系电话:85259655、85259657,13858077680、15356711816;传真:85259657。
附件:1.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8〕6号)
2.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两起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浙安委办〔2018〕7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浙安委办〔2018〕6号.pdf
浙安委办〔2018〕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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