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孝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记者黄华 通讯员梁龙) 7月16日,大悟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外,还依法判决程某支付林地修复费、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等费用。这是今年孝感首起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8年2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程某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阳平镇某山场林地进行碎石加工,经大悟县林业部门现场勘测,测定程某非法占用林地13.6亩,其中有10.7亩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已造成生态农林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机关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程某限期对毁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及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和评估费用的诉讼请求。
经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其行为亦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积极认罪悔罪,并愿意修复其破坏的部分生态环境,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故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除此之外,还判决程某于2019年10月30日前对毁坏的林地采取修复措施,恢复林地生态功能,如逾期未完成修复植被,由其向林业部门支付修复费用43万元,由林业部门代为修复;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生态功能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16.5万元,向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先期垫付的鉴定费3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因破坏环境资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林地修复费、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费等民事责任,为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双重”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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