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日趋完善,救助标准连年提高,保障人数不断增加,充分发挥了“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的重要作用。但同时,随着我市城镇化步伐加快,城乡居民的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家庭财产构成日趋复杂,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呈现隐蔽性,仅靠传统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居民评议等人工手段不仅难以准确核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也大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过成立专门核对机构、建立核对系统,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查询、比对、综合评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为精准审核与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科学依据。这是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提升全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济政发﹝2015﹞27号)第十一章对建立核对平台作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明确专门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实现部门之间救助信息资源共享。”山东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等18各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鲁民﹝2014﹞102号) 要求:“ 2015年年底前,各市建立核对机构,省及各市、县(市、区)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高效运转的核对工作体制机制。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海洋和渔业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统计部门、工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证券部门、保监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和申请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及时提供申请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相关信息,做好核对工作。”
我市于2013年开始着手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12月24日印发了《济宁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发【2015】27号文),该《办法》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该《办法》的施行,为我市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鉴于该《办法》已经过期,根据上级政策规定的新要求,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在该《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民政厅等十八部门单位《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鲁民〔2014〕102号)、《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济政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办法》(草稿)。召开了县乡民政部门相关人员座谈会,根据基层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上旬送市人社、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21个部门进行了会签,根据会签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最后按照政府规范化文件“三统一”流程,报市法制办审核。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6章28条,分别为总则、组织领导、核对内容和认定标准、核对程序和办法、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是:一是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核对工作坚持的原则;二是在组织领导部分,明确了核对工作的领导、管理、和运行体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三是在核对内容及认定标准部分,详细规定了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项目类别、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类别和家庭货币财产、实物财产的项目类别;四是在核对程序和办法部分,规定了核对工作流程和时限、需要具备的法定文书要件、核对途径和停止核对的情形;五是在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核对对象、核对机构、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处理规定,对核对机构信息保密的制度要求;六是在附则部分明确了各县市区可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本《办法》的有效期。
本《办法》与《济宁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发〔2015〕27号文)相比,主要是增加了参与核对的相关部门和职责,由原来的12个部门扩展到21个部门,进一步扩大了核对数据源;进一步细化了核对内容和标准,使之更具备可操作性。主要依据为山东省民政厅等十八部门单位《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鲁民〔201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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