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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廊坊市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2018年2月8日廊坊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对廊坊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廊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廊坊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召开常委会会议时提请人应到会作说明。
二、廊坊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免职采用举手方式进行。
三、廊坊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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