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殊盗窃案,被告人季某“昧了拾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对其处以罚金4000元。
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6月6日上午,肖某到泰兴市公安局宣堡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宣堡农业银行atm机上存的2800元“不翼而飞”。接报后,宣堡派出所民警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发现,一中年男子季某有重大嫌疑。经过敦促,犯罪嫌疑人季某当日投案自首。
季某到案后供认:其到宣堡农业银行取钱时,发现atm机器内有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顿生贪念,随即据为己有。后其在atm机器上操作时,有了更大的“发现”,有27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未存入进去,当即全部取走。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季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季某投案自首、主动退赃的情况,法院对其作出了单处罚金4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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