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8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命令:
2018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25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出现高森林火险条件时,由各县(区)政府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林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双鸭山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进入林区的生产单位、人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入山证明,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所有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当地防火部门、防火检查站及护林人员的检查。对于拒绝接受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防火措施,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应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而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林区施工作业、农业生产、采集山产品、旅游观光等人员必须签订防火责任状,缴纳防火保证金。对其巡护监管的责任人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而引起森林火灾,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
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要严肃查处;对擅自用火造成森林火灾损失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代市长: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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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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