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俞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原告曹某诉被告俞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阆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俞某向曹某偿付借款64万元;若俞某不能清偿借款时,则对俞某所有的位于阆中某处的房屋依法拍卖或变卖,曹某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还不能足额清偿借款,其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俞某未清偿借款,曹某则于2010年3月4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阆中法院裁定对俞某所有的六套住宅房、四间门面房予以查封,不久又将俞某所有的门面四间拍卖给本案自诉人陈某某。俞某强占房屋拒绝搬出,后经法院发布腾退公告,仍拒不腾退。
无奈之下,曹某遂向南充中院申请指定其他法院异地执行。2012年3月1日,南充中院遂将该案指定由南部法院执行。南部法院几经波折,终将四间门面房交付给陈某某。
2015年1月,被告人俞某又以不服阆中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为由,又强占已交付给自诉人陈某某的四间门面房。后经阆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后,仅归还了两间门面房。
2015年9月15日,自诉人陈某某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俞某腾退房屋。2016年1月1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俞某腾退门面房2间,并赔偿陈某某损失3000元。俞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30日,南充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6年8月8日,自诉人陈某某向阆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发出公告,责令俞某腾退房屋。俞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司法拘留10日。
2017年8月1日,自诉人陈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之妻)指控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被告人俞某在庭审中表示坚决不予腾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明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定其履行腾退房屋之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在南部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之后,又强占自诉人已竞得的房屋三年之久,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认罪态度不好,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南充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公开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俞某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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