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复退军人住房保障制度,帮助改善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基本居住条件,市住建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印发《肇庆市复退军人住房保障优待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我市对具有肇庆市常住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住房困难的,给予优待和资助。住房优待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按照自愿原则,主要分四种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优待。
在公共租赁住房方面,《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住房优待对象提出申请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租住或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行动不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由当地政府给予租金优惠。对经民政部门审核和认定的低保户以及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按照《办法》,自建住房时,住房困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范围。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则不享受住房优待和资助政策。对于低收入以下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建唯一住房,凭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发放的自建房屋有效证明,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住房困难一次性补助10000元。自建唯一住房的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自建房屋工程动工后拨付50%;自建房屋工程完工验收后再拨付50%。
在住房修缮加固时,《办法》提出,低收入以下的享受国家定恤定补对象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唯一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因破损影响正常居住的,可按安全等级或修缮加固实际情况由县级复退军人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此外,《办法》还提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办法》规定,符合住房保障优待的对象应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复退军人服务工作联络点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户调查、核实和公示后,再经由镇(街)复退军人工作站进行审核公示,最后经县级“双扶”专项资金专责小组审批并发放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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