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执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科室或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其他科室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作为后评估对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
(二)决策执行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
(三)重大政策、法律制度调整的;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的;
(五)局领导或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六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执行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相吻合;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执行中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执行中被执行对象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执行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 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确定后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后评估机构、人员;
(三)制定后评估方案,包括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四)后评估方案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承办单位会同有关科室应当成立后评估小组。后评估小组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除承办单位、有关科室外,可从其他单位抽调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根据需要,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督查督办、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具体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评估时间、任务安排。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小组或第三方完成评估后,应当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决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决策效益的分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审阅。按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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