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身患乳腺癌而不得不切除单边乳房的李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两年前的一张自拍照被添加无关的文字后,成为内衣、美胸仪器、文胸、瘦身产品等商品的广告。近日,李琍通过公众号发布辟谣声明称,文字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消费者,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5月26日《法制日报》)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和自媒体社交时代,很多人已经习惯了拍照、发照的生活。如果吃顿饭、出去旅行,不拍照、不在微信朋友圈、微博、qq空间里发照片,等于就没有存在感,如同没有吃饭、没有出去旅行。
但是,这些社交平台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很多人在朋友圈里发布的美照被一些人盗用,乃至用于商业活动。毫无疑问,这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给照片主人带来了困扰,在法律上实质上已经侵犯了照片主人的肖像权。《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为了保护个人肖像权,保护个人美照不被商家用于商业活动,欺骗消费者,确实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但建议广大用户不在微信朋友圈、微博、qq空间里发布可以被亲戚朋友以及网友能看到的照片,这显然不切实际,很难做到。
事实上切实保护人们的肖像权不被侵犯,归根结底是要提高侵犯他人肖像权这种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畅通公民拥有低成本维权渠道。当下互联网世界侵犯肖像权现象严重,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逼得不少被侵权者放弃了维权诉求。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有必要对侵犯肖像权行为设立最低赔偿标准。在目前,侵犯肖像权行为的经济赔偿标准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普通人的肖像权被侵犯,获得的赔偿款少则几百块钱,多则几千块钱,就算是明星这类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遭到侵犯,也不过获得几十万元的赔偿。如此低标准的赔偿标准,与维权者付出的精力、时间等代价相比严重不匹配,与侵权商家通过侵犯他人肖像权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相比,也不过是九牛一毛。侵犯肖像权低成本,当然就无法制止商家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反过来这是在纵容商家侵犯他人肖像权。
再者,在侵犯肖像权案件的审理上,应当将案件简单化,而不是复杂化,降低被侵权者的维权成本。应当直接追究使用他人照片用于商业行为的商家的侵权责任,他们是给予照片主人民事赔偿的主体,至于他们从哪里获得的照片,是不是付过钱,应当由他们再去维权。
嵊泗口岸开展目录外进口儿童用品监督抽查工作
南公营子镇多举措做好秋冬护林防火
新邵花桥学校:坚决抵制教育行业不正之风
2017年12月雅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八大系列展将亮相集文斋美术馆
时评:侵犯肖像权应设最低赔偿标准
马边:人大代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凝心聚力谋划未来发展
许昌市人大观摩团莅临襄城县参观指导工作
雅安市教育信息化应用现场会在天全县召开
党的十九大主题读物走进怀远农家书屋
鼎城港二口学校: 牵手同行 情暖童心
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其他车辆竞争性谈判公告
羽绒服染色产生纠纷 工商帮解决
河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竞技组田径比赛结束第三日的争夺开封摘得两枚分量十足的金牌
河北发出春节期间文明上网倡议书
湖州再添4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
中行上海分行“政银通”服务受欢迎
泸州如何高起点加快城市发展?答案在这里!
常州又现“人狗同桌”,顾客直呼:恶心!后续来了!
泉州市电影家协会换届 黄灿明当选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