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长工商字[2018]4号
各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派出工商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队):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效”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电〔2017〕9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电〔2017〕102号)文件要求,市局对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又对截止2017年9月底以市工商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废止5件,保留1件,清理结果已经市局9月27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长治市工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检
查暂行办法 长工商字〔2009〕130号
2.长治市食品流通送货车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长工商字〔2010〕105号
3.长治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长工商字〔2010〕107号
4.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有限责任公司分级分类登记管辖的通知 长工商字〔2006〕23号
5.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司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长工商字〔2011〕87号
二、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和调整企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长工商字〔2017〕191号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2017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在年底以前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按规定做好审查、备案和公开,严禁超越法定职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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