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印发 房屋出租应三日内向村委会备案


记者5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城中村出租屋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明确村(社区)委员会要对城中村安全管理实行台账式管理,专人负责出租屋出租信息审核、备案工作,房屋出租应3日内备案承租人基本情况。
利用城中村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达到所从事行业的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证照。不应利用城中村出租屋设置仓储库房,临时进行仓储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建立安全责任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城中村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情况及承租人基本情况向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不得堵塞房屋的出入口、通道,不得非法安装使用特种设备,保障房屋的消防、燃气、电力、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城中村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不得利用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从事“黄、赌、毒”、制假、非法行医、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业出租屋用户,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照,确保生产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并定期开展消防、燃气、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消防演练。
同一栋楼的出租屋数在十间以上的;同一栋楼的出租屋内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以小时、天数为单位计算租期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村(社区)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城中村出租屋出租信息审核、备案工作,建立城中村居住人口清单,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的监管;并聘请专业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城中村出租屋安全鉴定工作,对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出租屋督促房屋所有人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相应的治理和解除危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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