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设立“质量强市”三大奖励


瑞安为打造“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亮出大手笔——修订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形成《瑞安市支持质量强市建设奖励政策》(以下简称《奖励政策》),并设立质量提升方面、标准创新方面和品牌创建方面三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这项奖励政策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质量是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提升质量品牌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发挥质量工作对传统产业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的推动作用,瑞安通过《奖励政策》,将原先分散到多个文件中的奖励政策予以归集,并明确了资金出处,企业只要查阅所属领域的政策文本,即可获知所能享受的全部扶持政策。同时,资金的申领和下达程序均按财政新出台的政策执行,程序减少,流程优化,更加便捷和易操作。
比如,在质量提升方面,瑞安鼓励企业或组织争创各级质量奖。《奖励政策》中规定:初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瑞安市市长质量奖”“精益生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标准创新方面,鼓励企业或组织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鼓励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鼓励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支持开展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奖励政策》中明确规定:企业或组织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品牌创建方面,鼓励企业争创产品品牌和出口品牌,鼓励企业建设信用品牌和区域品牌,《奖励政策》中,特别突出了对瑞安市建筑业企业的重视和扶持。规定瑞安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市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和全国建设工程装饰(公共建筑装修)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和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公共建筑装修)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记者 李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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