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脱贫攻坚期间,农村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记者昨日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了解到,为更好地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保障功能,促进两项制度相互衔接、平稳运行,近日,我省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据悉,两项政策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降低。此外,在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全省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和各地2017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确定分档筹资标准。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75元、54元、50元、46元四个档次,人均筹资标准较上年度提高20元。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7年度的32元调整为2018年度的50元。
市医保中心提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费用。参保居民不用担心因大病保险政策调整而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降低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
从2018年起,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参照大病保险做法实行差异化筹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上年度大病补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确定。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130元、110元、90元、70元四个档次,人均筹资标准达到86元,比2017年的60元提高26元。2017年,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我市政策,筹资标准为1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此次调整后,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90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
农村贫困人口参保人员
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根据我省最新政策规定,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分别为0.7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至95%。
“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的农村贫困人口按照省政府统一口径确定,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除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调整外,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就医及结算管理、承办管理、资金管理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据介绍,此次我省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在适当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同时,相应降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实现了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互衔接。同时,通过适当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办法,实现了大病保险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政策倾斜,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这是实施健康扶贫的重要举措。
(记者 杜玲 通讯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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