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首例!兴宁放火者被提起公诉要赔复绿费4万多元

  本报讯 记者从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刘某伟涉嫌放火罪一案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生态公益林地的复绿费用。据了解,该案是梅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森林资源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2017年9月29日上午,刘某伟携带祭祀所用的易燃物品,前往位于兴宁市黄陂镇土墩村黄岸嶂的某公墓进行拜祭,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先后两次直接在草地上点燃祭祀用品,不慎引燃墓地周边干燥的杂草和树叶并引发火灾,火势逐渐向山上蔓延。在情况十分危急时,刘某伟并没有采取任何扑救山火的措施,进而引发了大面积森林火灾。经鉴定,该场山火的过火面积为195亩,其中受损害未成林地121亩,全部均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经第三方测算评估,恢复被破坏的植被所需费用共计人民币46597.1元。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院审查该案后认为,刘某伟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罪,同时,其放火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恢复植被所需费用。
经报请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备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刘某伟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对其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伟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恢复植被所需费用。
目前,兴宁市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思杰 张柯 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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