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盂县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全市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指导意见》,以建设“平安盂县”为目标,积极借鉴发展“枫桥经验”,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全县矫正对象微信群”,将所有在册矫正对象细化为法律援助类、政策咨询类、医疗保健类、心理辅导类、就业帮助类等,在严防脱管失控的同时积极开展帮教工作,切实履行好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即时确定方位 严防脱管失控
检察院利用微信实时定位功能,将微信管理与手机监控结合,对重点人员不定时抽查,要求对方实时传送位置信息,实时掌握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动向。实行手机定位监管后,检察院可即时跟踪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轨迹,限制其活动范围,使他们明白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确保无一人脱管、漏管和虚管现象。
微信朋友圈的内容,可以反映一个人当时的心情,也为盂县检察院检察官们敏锐捕捉被矫正对象的真实心态提供了便利。今年以来,盂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及时捕捉被矫正对象的不稳定情绪,及时介入化解,消弭稳定隐患。
无私帮助感化 促使回归社会
“心情不好,邀人喝酒。”4月25日23时,韩某在朋友圈发布的一条消息让本打算睡觉的盂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赵进星顿时睡意全无。
韩某曾因盗窃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矫正期限为6个月。韩某表现一向良好,为何要在深更半夜借酒消愁?赵进星立即通过微信联系了韩某:“我看到了你发的朋友圈,知道你心情不好,可以和我说一说吗?”几番问询后赵进星了解到,韩某和女朋友刚刚发生矛盾,心中十分苦闷,一时找不到可以诉苦的人,才想到要邀人喝酒,借酒消愁。
虽然已是深夜,赵进星仍然打起精神,通过微信耐心地对韩某进行说服教育、劝阻疏导。最终韩某放弃了借酒浇愁的念头,表示要立即从饭店回家跟女朋友促膝谈心并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
针对有些矫正对象具有冲动好斗的性格特征及自卑消沉的心理,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采取通过微信个别谈心及好友提示交谈来调整他们的心理状态,使他们正面看待人情世故,从而走上正常的轨道。
鼓励学法用法 树立法治观念
为了解决矫正对象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检察院刑执部门将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感化作为切入点,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断加大帮困解难力度。
今年5月8日,矫正对象郭某驾驶一辆大型货车去外地拉煤时需要给车加柴油,可身上现金不够,情急之下向微信群朋友求助。一位干警看到群内这一信息后,立即与郭某微信联系,并及时为郭某通过微信转款1500元,为其解决了燃眉之急;被矫正人员小张是一名未成年人,逆反心理严重。检察院干警对其格外上心,从心理疏导入手,逐步开导她要换位思考,理解父母的不易,理解别人的艰难,最终使小张走出了心理阴影,性格开朗起来。
盂县检察院将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职责发送到微信群中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并定期由刑事执行检察科工作人员发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内容,让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教育学习外还能从微信群中获取相关法律知识,并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交流,倾听社区服刑人员心声、了解其思想动态,回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等。今年以来,该微信群转发各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60余条,提供法律咨询150余次,开展群内交流互动300余条次,网上解决疑难问题30余次。被矫正对象没有一起再犯罪情况发生。
重大节日必聊,生病住院必聊,家庭有重大变故时必聊,不按时前往司法所报到时必聊——这是盂县检察院对微信群被矫正对象做到的“四必聊”。
“微信群建立起来后,社区矫正人员和检察官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更方便了。检察官能够及时掌握和引导矫正人员的想法、看法和思想动态,同时调整他们各自的矫正方案。”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下一步,检察院将通过微信互动加日常检察、专项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消除社会安全风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规范安全有序。(盂县政法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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