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将对迁入总部企业奖励300万元


  佛山新闻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路帅报道:记者昨日从高明区经科促局获悉,《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正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重新修订的办法继续保持原有的扶持力度,且措施更加具体。
据了解,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总部经济支持力度不减,如在财政鼓励政策方面,对在高明设立企业但总部不在高明,因发展需要将区外经认定的总部迁入高明的,拟在区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根据总部企业对本地区财力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相应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5年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相应奖励。
此外,一些支持措施的表述更加严谨。如在房屋补贴方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其购置和自建的商住用地办公用房或工业用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在取得房产证后连续5年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年。
在认定条件上,征求意见稿对指标要求没有降低。如综合型总部企业,需满足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高明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000万元及以上;成长型总部企业需满足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高明纳税地方留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以上。
事实上,早在2010年,高明区就出台了《高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对新设立或迁入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类别分阶段给予奖励,并在用地、融资、研发、人才等方面予以倾斜。去年底,高明还印发实施了《佛山市高明区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工作方案(2016~2018年)》,对在高明新设总部、将区内现有机构设为总部以及将总部由区外迁入高明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的落户奖励、社会贡献奖励、提升能级(国内500强、广东500强)奖励以及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商业用房补助等财政奖励或补助标准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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