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新闻网讯(记者 张沛)1月12日下午,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大会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自即日起,我市市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同步开展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动,全面管控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
会议要求,即日起,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2018年2月15日至3月2日)市区的严管区为宝鸡峡以南、胜利塬、蟠龙新区以南、虢镇东门以西、南山浅山以北。在禁止区域和禁止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同时,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确保禁燃区内重点管控时段实现烟花爆竹“零响声”。
副市长武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禁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大气环境、减少事故发生、倡导文明新风的一项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正值供暖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易发,是推进禁燃打销的关键期。他要求,各县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准确把握形势,深刻认识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销售、燃放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细化管控措施。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攻坚克难,坚决打赢烟花爆竹禁放攻坚战,让宝鸡蓝天常在、幸福常驻。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
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
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⑦居民住宅小区;
⑧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翔县(城关镇、陈村镇、长青镇),岐山县(凤鸣镇、蔡家坡镇),扶风县(城关镇、绛帐镇),眉县(首善街道、常兴镇),陇县(城关镇、东风镇),千阳县(城关镇、草碧镇)等地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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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 宝鸡市区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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