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下午,由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晋中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左权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法院对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承担的10余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宣判。目前,被告人已将该赔偿款上缴左权县人民法院。
2017年,郝某某受经济利益驱动,在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形下,擅自租用挖机、铲车、翻斗车等工程机具,窜至左权县寒王乡宋家庄村附近,大肆非法开采硬质粘土矿,直至2017年5月11日案发。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盗采硬质粘土矿,其盗采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不仅涉嫌犯罪,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层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3日就该案向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是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指定员额检察官办案组参与审查指导,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就办理案件当中遇到的问题向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得到了省人民检察院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国家挽回损失10余万元,且对于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设计、检察机关宣传公益诉讼职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为我市其他县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发挥了示范作用。(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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