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法院审结两起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烟台新闻网7月17日讯(通讯员 薛永超 记者 洪涛)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两起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起案件的四名被告人,在伏季休渔期内,无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偷偷出海捕捞水产品非法牟利。
2017年8月25日,徐某江、徐某志在招远市辛庄镇春雨大坝西侧海域非法捕捞,被招远市公安局辛庄边防派出所查获,经称量,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净重85.5斤。
2017年8月31日,张某、吴某某在招远市辛庄海域非法捕捞作业时,被招远市公安局辛庄边防派出所查获,当场查扣地笼21个,内有八大鱼、海螺、铁甲蟹、偏口鱼、赤佬鱼等水产品。经称量,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净重116斤。
公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招远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吴某某、徐某江、徐某志四人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渤海湾禁渔期内采用禁用渔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四人均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对其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张某、吴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徐某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徐某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次宣判,依法严厉打击了渔业违法行为,也极大地震慑和警示了非法渔业捕捞行为,对教育、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起保护海洋水产资源的生态保护意识,规范捕鱼行为,共同维护水源生物良好的生存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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