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岐区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石岐区工作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岐区
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本区人大工作,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出机构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条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石岐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工委)是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中共中山市石岐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区人大工委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委组织部意见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大工委独立设置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1名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人大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组织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对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区办事处)和市行政、司法机关派驻的工作机构,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询问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组织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办事处有关本辖区经济建设、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与执行)、社会事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四)对本辖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理人大代表来信,接待人大代表来访,反映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区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做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的服务工作,协助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负责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协调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评议;
(九)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人大工委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区人大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区人大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区人大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处理区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区人大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区人大工委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区人大工委的监督、选举及其他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区人大工委总结、报告、工作要点等材料;
(三)承办区人大工委召开的各种会议;
(四)做好辖区内人大代表履职学习、联系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联系选民群众、安排人大代表驻点接访群众等履职服务保障工作;
(五)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区人大工委和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区人大工委要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行使职权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党工委请示报告。
第八条 区人大工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要点,经区党工委同意后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上报市人大常委会,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即获授权实施。
第九条 区人大工委应结合以下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一)在党工委每届任期内,至少以区党工委名义召开1次区人大工作会议;
(二)每年向区党工委汇报1-2次区人大工作;
(三)每年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各1次;
(四)每年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区办事处5项以上专项工作报告;
(五)询问、质询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审查本区全口径预算及年度调整和执行情况,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六)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联系点和立法调研、咨询等工作;
(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选举等其他工作。
第十条 区人大工委每季度应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区人大工委召开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通知区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工委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区人大工委不直接办理应由区办事处或市行政司法机关派驻区的工作机构办理的事宜。
第十二条 区人大工委应于年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每年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大工委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人大代表活动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向选民述职制度、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等,推动区人大工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十四条 区人大工委与区办事处和市行政司法机关派驻区的工作机构建立联系制度,互相通报主要工作情况,讨论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区人大工委应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人大代表联络站应有固定场所,站内的人大代表基本信息以及联络站有关工作制度、年度接待计划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区人大工委应协助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联系选民。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一般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
区人大工委应定期深入社区和有关选举单位,将选民意见和要求反馈给人大代表。
区人大工委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
第十七条 区人大工委应认真记录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建立健全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广泛宣传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激发人大代表的履职热情。
第十八条 区人大工委应与所辖选区的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将区人大工作和活动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征询人大代表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区人大工委应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人大代表传达本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递送有关文件及资料等,扩大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区人大工委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遵守法律,完善制度,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素质。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工委应加强区人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经费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人大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参照省市有关做法给予补贴,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可适当增加补贴,费用在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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