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网讯(通讯员田伯韬 康璞 全媒体记者曾晓薇)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9月3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襄阳市人社部门于国庆节前夕向樊城区公安分局移送14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据悉,14起涉案公司(工地)及负责人为:全民健身二期工程工地 李绍周;天元四季城工地 徐玉松;襄阳陆伍湘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平;襄阳市亿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燕涛;中豪国际商贸城工地 敖天宝;衡庄还建房工地 赵长红;衡庄还建房工地 吴继承;欧乐舒适智能家居系统湖北有限公司 李建兵;乐居广场工地、东方墨尔本工地 陈宗学;襄阳市禹发纺织加工厂 刘林华;新合作食品物流城工地宋虎;汉水华城工地 崔红;中豪国际商贸城工地 周启学;中豪国际商贸城 龚新。案件共拖欠338名劳动者薪资总额达到239.1万元。
我市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告诫以上相关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据了解,今年以来,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20余起。该部门将加强全面巡查,对欠薪问题突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业,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专业生产镇街等区域进行重点巡查,从快从严查处欠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优先受理优先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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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部门移送14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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