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金坛区金科园内,一家无纺布有限公司收到金坛区人社局发来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明确要求该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今年夏季的高温津贴,否则将被依法查处。这是金坛区劳动监察大队今年查处的首起企业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案件。
8月20日,该公司领导根据《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认识到拖欠、缓发、不发职工高温津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尽快予以纠正。当日下午,该公司按规定向32名一线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共计1.2万余元。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省人社厅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凡是从事上述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童华岗 陈俊平 汤敖齐)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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