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参加足球赛摔伤法院判学校赔偿12万多


  首席记者 万恒

2016年3月30日,大连开发区某中学组织了一场足球比赛,比赛场地就是学校的操场。当时16岁的男生小军(化名)参加了这场比赛。
在比赛中,小军不慎受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东的损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家长向开发区法院起诉学校,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45000余元。
2017年,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校方赔偿小东各项损失合计127000余元。
学校不服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此案。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军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期间,代表学校参加的足球比赛过程中受伤致十级伤残,造成相应的合理损失,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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