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办发[201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内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内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江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以满足城乡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需求与供应。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编制,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原则上和国家“五年规划”同步编制。规划编制要充分征求和吸纳本级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各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散装水泥专项规划的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提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设立分站。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内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并对产品进行公示,具体按《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和产品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住建建管〔2017〕34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站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规定,达到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要求。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要求,设立禁搅区(指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结合内江实际,将内江市2030年城市规划范围内东兴区、市中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规划的城区范围划定为禁搅区。
禁搅区内推广预拌砂浆。内江市预拌砂浆推广按照先主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分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凡在禁搅区内(不含东兴区椑木镇、内江高新区白马镇区域、市中区白马镇)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设计范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在建项目使用预拌砂浆。
(二)第二阶段:2020年12月31日后,凡在禁搅区内拟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设计范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全过程管理。
各县(市、区)应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禁搅区。
禁搅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能对外送或代为加工,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乡镇搅拌点生产的混凝土只能用于乡镇道路和村民自建房,其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其产品不得进入城、镇规划区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依照办法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在禁搅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30吨以下的。
第十五条 在禁搅区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
(一)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二)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三)平原地区施工现场80公里、其他地区施工现场40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建立台账、存档备查;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应当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使用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按照核定载重量进行标准装载,严禁超载、超限、超速,防止抛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划定的禁搅区内(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划定的禁搅区(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划定的禁搅区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预拌砂浆企业不依法备案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市场竞争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四)混凝土预制构件,是指以混凝土为基本材料预先在工厂制成的梁、板、柱、管、建筑装饰配件等供施工现场装配的建筑构件。
第二十八条 内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禁搅区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需调整时,由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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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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