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实施办法


《烟台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为了防范和制止企业(个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9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了《烟台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完善了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机制,明确了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并通过警示约谈、联合惩戒等措施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制止。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期: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2月4日。
联系单位:烟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原鹰
联系地址:烟台市府后路10号人防大厦22层
邮政编码:264003
联系电话:05356789398
烟台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制止企业(个人)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9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并对各县区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办、检查、指导;研究和协调解决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有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负总责,负责属地企业及个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具体管控,采取必要的制止和惩戒措施,按要求向市领导小组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对风险企业的日常监测网络,密切关注企业各种非正常经营活动和逃废银行债务的苗头及信息,重点关注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动向,及时按要求上报企业逃废债务行为;根据领导小组的处理方案,积极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申请资产保全,及时制止企业(个人)以逃废银行债务为目的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条  企业(个人)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存在以转型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贷款嫌疑或迹象的;
2.存在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逃废债务,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贷款嫌疑或迹象的;
3.不经债权银行同意,存在通过擅自处置、损毁银行贷款的抵(质)押物(权)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贷款嫌疑或迹象的;
4.存在通过为逃避偿债义务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或为逃避担保责任恶意设置担保圈抱团赖账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贷款嫌疑或迹象的;
5.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贷款嫌疑或迹象的;
6.存在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银行机构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机构贷款本息难以收回嫌疑或迹象的;
7.存在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侵害银行机构贷款嫌疑或迹象的;
8.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通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贷款,侵害银行机构贷款嫌疑或迹象的;
9.存在其他恶意逃废银行机构贷款嫌疑或迹象的。
第六条  驻烟各银行机构要按季度报送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各类涉嫌逃废银行债务情况,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烟台银监分局。烟台银监分局负责对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审核认定后将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名单交付相关县市区政府。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领导小组转交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名单对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警示约谈、联合惩戒、依法打击等措施,督促企业(个人)依法履行银行贷款偿还责任。
第八条  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警示约谈是指对企业(个人)存有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嫌疑或迹象但尚未造成实质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约谈有关责任人员,督促其就资产、债务情况作出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据,并责令停止逃废债务行为。约谈对象为涉嫌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或涉嫌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个人。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工商、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及债权银行共同组织实施约谈。根据约谈实施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书面约谈和当面约谈。约谈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意见书》,注明相关内容并载明回复要求、回复形式、回复日期和回复部门。约谈以当面形式进行的,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相关内容。
第十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的原因与情况;
(二)告知相关责任主体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所应承担的后果,主要包括联合惩戒的各项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督促约谈对象进行约谈事项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告知约谈事项的整改要求;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督促约谈对象就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定期调度检查整改进展。约谈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约谈实行“销号”制度,凭被约谈对象提供的还款交息凭证、重组盘活协议及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已履行银行债务的凭证资料进行销号。约谈对象按期完成约谈整改事项并被销号的,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内部规章制度及时续作业务。销号情况由各县市区每月1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承诺时限内未完成相应整改,或故意搪塞、推诿,不按要求履行责任的,未销号的,视情况采取二次约谈,或直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对象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有关情况,由烟台银监分局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由市领导小组向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通报。
 (二)由债权银行全面停止约谈对象及相关企业的授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融资等)等业务;其他银行不得以争取客户、拓展市场为由,对约谈对象及相关企业办理新授信业务。人民银行不予办理新开户业务。
 (三)各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检查频次;
     2.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3.禁止参加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4.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5.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等过程中依法对其作出限制,或者取消申请资格;
     6.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对相关责任人出入境采取限制措施;
     8.其他行政管理惩戒措施。
(四)约谈对象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暂缓受理;已依法受理的,法院要依法全面审计和追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该类移送案件的查办力度。
 (五)邀请新闻媒体加大对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相关案件的曝光力度。
第十四条  进行必要惩戒措施后,相关责任企业或责任人仍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纳入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范围,构成犯罪的,由公检法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措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办、烟台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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