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气原因取消户外旅程 为何要补偿旅行社2000元


温州网讯“还未成行就取消了行程,为什么要付给旅行社2000元?”前段时间,市民吴女士因天气原因取消了预计的1万元扩展旅游,但因退费问题与旅行社产生分歧。
投诉
因天气更改旅程遭拒还要赔钱
吴女士称,她与鹿城区某旅行社负责人林先生约定,8月21日通过他们旅行社出团带队到丽水搞户外扩展活动。林先生回复说,旅行社有针对户外扩展的个性化定制旅游服务,还答应会在行程中安排5个扩展活动项目。
然而,8月20日晚,吴女士查询发现,丽水21日有雷阵雨,因担心雷雨天气会影响队员行程中的安全和活动效果,综合考虑团友们的意见后,她向林先生提出变更出行时间、延期出团的要求。林先生答复说,行程已定,无法更改、延期,如要取消,需承担旅行社的损失2000元。吴女士对此说法表示质疑,并提出:除非旅行社能列出让她信服的合理收费明细,那该付多少,她就付多少。
回应
单方面取消行程属违约
“出去旅游难免会遇到刮风下雨。”林先生表示,旅行社只负责根据游客给出的出行时间安排行程,不考虑天气因素影响,也不会事先提醒,这些他在20日晚上已告知吴女士。
对于2000元费用,林先生解释说,旅行社针对旅客的保险和车辆已预订,这部分费用已产生,才计算出旅行社的损失金额,要求吴女士补偿。况且,吴女士已支付1万元的旅游费用,对于旅行社来讲,吴女士取消行程就是违约。
至于具体的费用明细,林先生回复称,可以让旅行社财务人员提供,但无法当场提供。不过,林先生也表示,他希望和客户保持长期合作的关系,因此,旅行社愿意承担其中的1000元来了结此事。不过,对于林先生提出的方案,吴女士并没有接受。双方各执己见,便向鹿城市场监管局大南所求助。
调解
旅行社退还一万元团费
当调解人员提出要查看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时,才发现他们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正式合同。原来,当初林先生只是通过微信发了合同内容的照片给吴女士看,吴女士对合同内容没有提出异议,随后将大部分钱款打给旅行社。
调解人员指出,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应知签订旅游合同对于依法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性。依据《旅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行为看,双方的合约是事实存在的。旅行社以“出行天气与己无关”为由,拒绝接受吴女士提出的变更出行时间的请求,显失公平。基于整个行程尚未开始,综合考量吴女士也有意愿承担旅行社已支付的合理费用,建议旅行社提供合理明细清单,由吴女士确认后予以支付。
林先生对调解人员的观点表示认同,并称:“今后一定要重视合同的订立。”旅行社最终决定,由林先生当场退还1万元给吴女士。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胡超然
通讯员: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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