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治改办〔2018〕5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
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两治三改”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17〕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经市“两治三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两治三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
为保障全市“两治三改”专项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进行属地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有权处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性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违法建设的处置
“两治三改”三年专项行动中,经认定的各类违法建设应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
(一)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原则处置:
1、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符合《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属于上文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应当限期改正。
拆除违法建设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视作不能拆除,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需要没收实物的,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2、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两治三改”三年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及“三线三边”整治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
三、违法建设的拆除
违法建设的拆除方式主要包括:
(一)自行拆除
县区及园区管委会规划主管和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委托拆除
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设,但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确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代为拆除。
(三)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风景名胜区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违法建设拆除决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制定强制拆除预案。
四、其他规定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就涉嫌违法建设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
(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违规承揽疑似违法建设,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安监、工商、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部门(单位)联动协作机制和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巡查、查违控违制度,形成治违合力。
宿州市“两治三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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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 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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