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7)晋07民初4-2号
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存在部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诉请:1、判令被告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前停止生产;2、判令被告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符合限值标准,从而有效降低雾霾产生的主要污染因子,消除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危险;3、判令被告承担大气环境修复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4、判令被告在山西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5、由被告承担鉴定费、专家咨询费、办案差旅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支出;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受委托出具了鉴定意见。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第1、2、4项因被告已经采取相应措施,上述诉讼请求已经实现。
二、被告在本调解协议书生效后15日内按照鉴定意见承担大气环境修复费用共计5378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拾叁万柒仟捌佰元整),该笔费用由被告直接支付至晋中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5001620300015-6,开户银行为晋中银行南城支行),用于晋中市当地环境资源修复。
三、被告在本调解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共计105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万零伍仟元整)。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9元由被告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
联系人:胡晓明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0354—3129411
联系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67号
特此公告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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