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结核病流行,减少结核病危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深化医改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瓷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机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明显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逐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具体目标如下:
1.病例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2.患者筛查。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3.患者治疗。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4.随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5.服务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7.公众宣传。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确定市第五人民医院为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诊治包括耐多药和疑难重症在内的肺结核患者。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至少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公示,改善诊疗条件。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各县(市、区)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二)加大发现患者力度
1.加强可疑症状者排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结核病筛查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针对重点人群的肺结核普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等五类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2.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控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3 4.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县(市、区)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第五人民医院负责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患者优惠减免措施,切实降低患者自付费用,努力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资助帮扶。实施贫困家庭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救治政策。
(五)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病/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双重感染患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计、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为结核病防治责任主体,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控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六)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八)主动融入深化医改
1.建立医联体防治模式。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探索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多种结核病防治分工协作模式。完善医联体上下级医疗机构协作、帮扶机制,畅通结核病患者双向转诊渠道。鼓励开展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医联体之间顺畅转诊。
2.建立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3.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三、部门职责
(一)市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配合市卫计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三)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四)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五)市科技局。负责加强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对结核病防治技术研究的支持。
(六)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七)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八)市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景德镇海关。(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十二)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
(十三)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双重感染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县(市、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评估,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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