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绵阳的一个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一位80岁的独居老人死在家中多日才被人发现,而老人有5个子女,却没有一个为他养老送终。近日,这位老人的5个子女都因遗弃罪被当地法院判了刑。
20年前,陈红的一曲《常回家看看》红遍大江南北,很多人都会唱,但有些为人子女者,却因各种原因很难做到“常回家看看”。而如今,绵阳的这五个为人子女者被以“遗弃罪”判了刑,这也许就是不“常回家看看”最严重的后果了吧?
我们知道,赡养父母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但会被人从道德层面指责,还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汝佳来说说与不履行赡养父母(与此相对应的还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以及与遗弃罪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
核心案例
80岁独居老人死家中,5名子女犯遗弃罪获刑
四川绵阳平武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遗弃案件。去年5月下旬,当地一名80岁独居老人死在家中多日未发现。最终,老人的5名子女因犯遗弃罪而获刑。
今年9月13日,平武县法院当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张大爷的儿子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女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女张某甲、女张某丙、女张某丁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据介绍,张大爷和其妻赵某某育有四女一子,大女儿张某甲和儿子张某均结婚在四川遂宁生活,二女儿张某乙在平武县豆叩镇务农,三女儿张某丙在平武县大印镇生活,四女儿张某丁在平武县经营生意。
2010年后,二女儿因父亲脾气不好,加之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家里缺一个守家的,便将母亲接至自己家里生活,此后张大爷便开始一个人独居生活。
从2010年到事发,张大爷的子女偶尔会看望张大爷,但未就老人赡养问题进行有效协商,也未支付赡养费,未尽到赡养的义务。
但2016年开始,张大爷频繁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脑供血不足、急性肠胃炎等疾病住院治疗,生活也几乎不能自理, 张大爷所在的先锋村村支书朱治华曾表示,老人去世前多由村组干部轮流照看。村干部一直通知其子女回来商量赡养事宜,但其子女相互推诿,甚至态度恶劣将电话直接拉黑。
在9月13日当天的庭审中,5名子女作为被告人出现在法庭上。面对检方遗弃罪的指控,他们对罪行供认不讳,并通过辩护人递交了悔过书。
律师说法1
不孝,不仅是一种做人道德有亏,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就会构成遗弃罪
自古以来,敬老、爱老是我国一项优良传统。如今,我国已步入老龄社会,国家进一步重视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或遗弃老人。《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承法》则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将丧失继承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不孝,不仅是一种做人道德有亏,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不赡养父母、遗弃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轻则受警告、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重则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1条的相关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规定,犯遗弃罪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遗弃老年人的行为怎样才会构成犯罪呢?
刘汝佳认为,这需要看行为人是在何种条件下作出遗弃的行为并进行综合考虑,情节是否恶劣,这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在四川绵阳的这起遗弃老人案中,5个子女对老父亲负有赡养义务但怠于履行,且明知老父亲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情况下,不回家看望老父亲。而且,在村干部多次通知几位子女回来商量赡养老人事宜时,几个子女相互推诿,甚至态度恶劣将村干部的电话直接拉黑,最终导致老人因无人照料而死在家中。
从中可以看出,这几个子女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因此,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罪与非罪”的标准。
分析了四川绵阳的这则遗弃老人的新闻,不得不说一下发生在今年8月,安徽芜湖的一对老人在家中死亡的事件。
据当地媒体报道,今年8月22日,芜湖某小区一对老夫妻被人发现在家中死亡,等到事情发生了好几天后,才被人发现。而据邻居称,老人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的家距离这个小区,只有一条马路的间隔。后经警方调查,两位老人具体的死亡原因为老婆婆由于意外摔倒而身亡,而老爷子因为身患老年痴呆,在长时间没人照看的情况下最终走向了生命的终极。
同样是长时间没去探望老人,有人不仅要问,为何芜湖的这起事件中,老人的3个子女不构成遗弃罪呢?
刘汝佳解释说,遗弃的对象一般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通俗点说,就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四川绵阳的那个案子中,被遗弃的老人身患多种疾病,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而安徽芜湖这起事件,两位老人中,老爷子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但老婆婆有自理能力,能照顾老爷子。老婆婆是意外摔倒死亡,老爷子无人照顾最终死亡。在老婆婆摔倒死亡、老爷子无人照顾那一刻,其3个子女是不知情的,所以他们不构成犯罪。但是,他们长期不回家探望父母的做法是应该批评的。
律师说法2
一些遗弃行为,甚至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法律规定,遗弃罪的对象,一般是老人、孩子或者患病的没有自理能力的家庭成员。相比于遗弃老人,遗弃孩子、特别是婴幼儿的事件更多。在百度上搜索“遗弃婴儿”,有上百条新闻。但记者发现,同样是“丢孩子”的行为,有的行为人被追究遗弃罪,有的行为人则被追究故意杀人罪,这里面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2016年,我市新北区曾发生一起案子,一个患有先天性兔唇的男婴被亲生父亲和外公一起,丢弃在荒野的田埂边上,直到两天半后才被路过的村民发现。事发后,这个兔唇男婴的父亲和外公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检方起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013年,南京发生一起饿死幼女案,一名3岁的女童和1岁的妹妹饿死在家中,直到两个多月后才被人发现。而她们的父亲因吸毒被判刑,正在服刑中。她们的母亲因吸毒和贪玩,独自把她们留在家中,两个多月不回家。后来,她们的母亲,当时年仅22岁的女子乐燕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为何这两起丢孩子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对此,刘汝佳解释说,如果是把婴儿放在福利院、医院或者大街上等有人经过的繁华地区,主观目的是为了让人收养这个孩子,不是放任这个孩子的死亡,因此这种行为一般构成遗弃罪。但如果直接丢到荒无人烟,少有人经过、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面临的可能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如发生在我市的那起丢弃兔唇男婴案中,那名男婴刚出生才几天,生命极其微弱。其父亲和外公经事先预谋,偷偷把他抱出去丢弃在非常偏僻之地,还在孩子身上用茅草遮盖。他们明知这种行为会导致孩子死亡的危险,并且一手制造了这种危险,客观上表明他们是希望或者放任孩子死亡。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南京的那起饿死幼女案中,作为母亲的乐燕,负有照顾两位女儿的义务,但其为个人私欲,把两个幼女锁在家中,在没有通知邻居和家人的情况下,两个多月没回家,导致两个幼女活活饿死。乐燕明知这样做会导致两个女儿饿死,但却故意放任这种行为,其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极其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常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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