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方方 记者 于倩)为规范市场秩序,但凡参与市场经营的主体一般都要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在特殊情况下,一些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被免予查处呢?近日,江苏省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省工商局同步印发了《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
《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也不在查处之列。
相关负责人介绍,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与2003年出台的旧办法相比,依据《新办法》的《实施意见》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不仅取消了“农民”和“自产”的限定条件,而且销售商品也增加了日常生活用品,扩大了可以免予登记的营业范围;而新增的“个人利用一技之长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后,政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初衷。
据悉,与鼓励部分经营行为相对,依规应该取得证、照却依然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将会受到查处。与以往相比,《实施意见》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查处机关,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理清了各自职责,既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也有利于防止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具体来说,部分情形的查处职责如下:一是无须审批部门发证的无照经营和有证无照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二是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由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政府确定查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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