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行政各处室:
为加强局机关公文管理,现印发《台州市农业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农业局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农业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台州市农业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更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件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台州市农业局及经市农业局或农业局办公室领导同意以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是市农业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指示、意见,发布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市农业局办公室主管市农业局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属各单位和行政各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四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意见”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特定效力。
第三章 市农业局和市农业局办公室文件分类
第五条 市农业局和市农业局办公室文件,视内容和分发范围,编不同的发文字号。
(一)“台农党组”字号文件,用于以党组名义作出重大决定和重大党务工作。
(二)“台农”字号文件,用于以市农业局名义的上行文和下行文以及人事任免通知。
(三)“台农办”字号文件,用于普发范围的下行文。
(四)“台农函”、“台农办便函”字号文件,用于部分或个别单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以及代表委员提议案和信访件的办理。
(五)局务会议纪要,主要用于市农业局局务会议的记载。
第四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市农业局机关公文原则上不设置密级。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三)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请示”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其中,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也不空格。
(五)成文时间以最后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班子集体研究的以研究通过之日为准。
(六)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七)台农党组、台农、台农办、台农函、台农便函等字号文件,落款处署名发文机关和加盖印章。所有公文不再标注主题词。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应按录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八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确有必要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二)行政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局党组、局领导同意或者授权。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局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或建议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九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二)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处室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局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条 同级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市农业局机关不与企业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市农业局机关普发性文件的主送机关为“各县(市、区)农业(林)局、局属各单位、行政各处室”。
第十二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需要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文稿,审议前由局办公室对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进行初核。
(二)对公文中涉及有关县(市、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处室须征求有关县(市、区)或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办文时必须提出倾向性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坚持收文办理时效性,做到即收即办。
(一)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推进公文阅办oa系统使用,逐步减少纸质公文。
(二)批办性公文,由局办准确恰当提出拟办意见,并及时了解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处室按期办结或者反馈意见,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要由专人负责催办,公文的办理结果要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第七章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要准确把握发文办理的程序规定,要求按起稿、审核、签发、打字、校对、印刷、用印、发送等步骤进行。
(一)凡局发文,属业务性的文件,由有关处室起草、处室领导审核阅改,通过oa系统提交办公室核稿,之后由局领导审定签发。
(二)综合性文稿(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由各业务处室提供素材和资料,办公室负责起草、核稿,提交局领导审定签发。
(三)凡以局名义发的文件,印发前均交文书统一编号。
(四)凡本局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等,发文前均须将正式文件或材料两份连同底稿一并交文书室存档。
第十五条以局名义行文的文件,在送局领导审签前,局办公室应认真核稿。核稿后的文稿,按以下程序送审:
(一)以“台农党组”字号行文的文件,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二)以“台农”、“台农函”、“台农函字”、“台农办”、“台农办便函”字号行文的文件,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分管领导签发(全局性、综合性或属局长直接负责的由局长签发);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主持工作副局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其他局领导会签后,由局长签发。
(三)“局务会议纪要”经局办公室主任和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主持工作副局长)签发。
第十六条局拟发的文搞按规定程序经局领导签发后,返回局办公室复核、编号、打印。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十七条 公文由文书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文传递和传输的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加强公文印发传达的管理,严格控制公文印发数量,印发传达范围要严格按照发文机关要求执行。
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机密级以下涉密文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局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的涉密文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机关档案工作,及时将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及办理完毕的公文与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公文清退销毁的管理,清退要按时、齐全,销毁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已有规定,本细则未涉及的,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原农业局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冲突部分停止执行。
台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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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农业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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