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闻网10月18日讯(ymg记者 李珑 通讯员 莱公宣)一名年薪数十万元的副总裁,为了孝敬丈母娘,讨妻子欢 心,竟从公司的一起并购案中,捞得700万元的好处。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近日破获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本案已于本月由莱山检察院向莱山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5月,烟台a公司在并购外地b公司的过程中发现,b公司存在财务账目造假行为。为保证并购工作顺利合法进行,a公司向莱山公安报警。接警后,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对此案立案调查。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发现,整个收购项目涉及上亿 元,但对方财务提供的账目明显与事实不符,烟台a公司并购项目负责人韦某有重大嫌疑。
为进一步揭开案件真相,民警调查了韦某及其关系人银行账户、流水等信息,发现自收购项目谈成后,韦某及其关系人账户上凭空多出3-4笔汇款记录,总金额达700余万元。而经过进一步查实,这700余万元的款项全部来自于即将并购的b公司负责人易某。莱山公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将韦某和易某相继抓获归案。
据易某交代,他是b公司并购负责人,早已打探清楚烟台a公司负责并购工作的是副总裁韦某。为了达成公司并购的目的,易某与韦某协商,只要能并购成功,肯定不会“亏待他”。韦某一听,认为此事从中有利可图,更何况,眼下他正因为钱的事,和妻子、岳母闹得不愉快,如果能拿到钱,改变她们的看法,日子也能舒心一些。
想到这,韦某答应了易某的条件,但同时提出,要易某拿出收购金额的5%作为“好处费”。在几人的“合力”下,烟台a公司完成了对b公司的收购,韦某也顺利拿到了700余万元的“好处费”,买了车,买了房,“孝敬”了丈母娘。
只不过,他们没想到的是,在财务账目上造了假,还是露了馅。易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韦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日前被警方依法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受贿金额超过600万元,量刑为10年以上。(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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