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蓝天行动:一个污染企业的“蝶变”


“老李,环保设备都上齐了吗?看这地里长出的小绿苗苗,多喜人啊!咱这块儿的空气质量是不是也比原来好多了?”近日,在武强县某带钢厂,穿戴整齐的检察官出现在厂区,与企业老板攀谈起来。“上齐了!真得感谢你们!现在不仅经济效益上去了,周围老乡也不再抱怨我们污染环境了……之前我真是被挣钱冲昏了头,感谢你们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谈起厂里的变化,老李一脸愧疚与感激。
前段时间,老李和几个朋友共同出资,筹建了这个带钢厂,因赚钱心切,在未通过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就开始了生产。没有任何环保设备,他就指使员工通过私设暗管、渗坑等方式,排放大量废酸液、废矿物质油等工业废物,并加盖土层、水泥板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并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活。
经群众举报,该起污染案件浮出水面。市公安局立案后,移送武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实地走访、勘察、调研,办案人员发现,在严肃查处的同时,最重要的还是要及时遏制这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努力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和补偿。为此,他们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新模式,使他们深刻认罪悔罪。
检察官们还多次深入企业,引导该厂制定详细的补植复绿、污染治理等措施,委托权威环评机构作出可行性评价及效果预估,并帮助联系了秦皇岛某危险废物处理站,将该企业已产生的大量有害废物集中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在取得一定实效后,检察官们又将其整理成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提出“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该企业及李某等3人以污染环境罪被从轻判处。
判决后,武强县检察院又引导、监督该厂增上了环保设备,帮其恢复环保生产,在治理原有污染的同时,坚持“回头看”和跟踪督导,使区域内的饮水、空气、土壤质量得到全面改善。
武强县检察院检察长刘晓燕说:“在查办污染案件过程中并没有采取‘一律关停’的简单做法,而是积极引导相关企业上设备转型。只有这样执法,才能保障‘绿色生产’‘环保生产’,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提升。”
刘金英 宋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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