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徐海洋)
从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3元/小时。据悉,我市上一次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2015年5月1日。
相比上一次,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00元/月,增幅为14.81%,每年平均增幅为4.94%;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上调2元/小时,增幅为15.04%,每年平均增幅为5.01%。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针对应发工资,即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实发工资中,可能还会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事病假工资等。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还直接提高了部分就业创业优惠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比如,临时生活补贴就是按照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90%)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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