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明确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二是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主要有两层意思。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这样有利于保护报案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与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虽然本法对监察机关管辖监察事项的原则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举报,本条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的监察机关未做限制,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任何层级的监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至于具体归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由该监察机关收到报案、举报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街道开讲亲子课 年轻家长来聆听
“云上濮阳 沃领未来”濮阳市“政企上云”工作推进会召开
2018年7月港口经营许可公开
首个老楼新电梯“上户口”
“麻风病致残者关爱行动”走进连云港 首批14名肢残者免费获配假肢
学习贯彻监察法 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市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书记李希参加茂名代表所在组讨论时重要讲话精神 李红军主持会议
创业者看这里,市里拿出真金白银支持你!
黑河市公安交警支队开展警务技能培训
杨仁华与卢秉恒座谈共推3D打印小镇建设
莱西市:庄增大调研基层党建和精准扶贫工作
[宜昌大桥]“五抓”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地生根
撞上路边渣土车女骑手"破相" 事故责任认定有待调查
"一带一路"国家商会宁波联盟成立 倡议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好一条“闻香赏花之路”
淮北市召开保障房和安置房工作专题会议
惠州马路天使志愿服务促进会两年帮扶30户受害家庭
田夫前往前海湾保税港区(二期)调研
市局组织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舟山公交32路巾帼班组荣获“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