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芳 黄龙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9月5日至9月28日,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形成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12月12日,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宜春情况反馈会召开。
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省长郑为文到会讲话。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吴龙强,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环保厅厅长陈小平出席。受市委书记颜赣辉委托,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小平作表态发言。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屠永发宣读督察反馈意见。反馈会由市委副书记谢来发主持。
郑为文在讲话中对我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他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时代意义,扎实推进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真正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清醒认识我省的环境状况,切实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清醒认识我们所处时代的环保要求,切实增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清醒认识解决环境问题的切入点,切实增强打好环境问题治理攻坚战的决心、信心和耐心。
郑为文指出,环境关乎民生,生态关系未来。宜春要以此次督察为契机,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真正把生态大旗树起来,把环保工作抓紧抓实,努力呵护好赣鄱绿水青山,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奋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张小平在表态时说,省督察组的反馈意见,抓住了关键、找准了病根,为宜春抓好整改落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出了良方。宜春市将提高认识,诚恳接受反馈意见,把抓好省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作为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举全市之力,认真扎实、全面彻底地抓好整改落实,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动真碰硬,做到压实整改责任,实行销号制度,强化执纪问责,主动接受监督,坚决推进问题整改。在抓好问题整改的基础上,坚持举一反三、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到老问题不反弹、新问题不出现,加快绿色发展步伐。
督察认为,宜春市委、市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的工作方针,不断巩固和提升宜春市的生态环境水平。宜春市绿色发展理念初步形成,出台了《宜春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春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宜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提高了生态文明建设指标权重,建立市级环保巡察制度;绿色发展思路更加清晰,宜春市编制了《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丰樟高循环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袁上万绿色典范区发展规划》等生态规划,铜鼓县、靖安县被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靖安县、铜鼓县、宜丰县通过环保部国家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绿色行业发展初见成效,“丰樟高循环区、袁上万绿色区、昌铜四县生态区”三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产业绿色化转型步伐加快;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深入,集中开展中心城区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和“四尘三烟三气”污染综合整治,在全省率先实施河长制,对袁河、锦江、肖江、潦河等主要流域开展重点巡查和集中整治,制定并实施了《宜春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部门联动机制正在形成,设立了由三位副庭长兼审判员组成的环保合议庭,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案件,成立了全省首支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实行环保、公安、城管、国土等部门联合执法。宜春市高度重视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按照边督边改要求,认真办理督察组交办的环境信访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目前485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基本办结,责令立即整改136件,限期整改205件,停产整改54件,罚款金额77.4299万元,立案处罚30件,查封扣押2件,关停取缔78件,行政拘留1人,约谈1人。
督察指出,近年来宜春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转变发展理念、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方面与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群众期盼仍有差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相适应,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程度及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还有差距,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还不到位,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环保监管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
二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部分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部分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下降,部分指标浓度均值升高,生态环境状况指数逐年下降。
三是污染防治工作仍有较大差距。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滞后,饮用水源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水库退养工作落实不到位,仍有少部分水库进行隐蔽式肥水养殖。施工扬尘管控工作不实,部分建筑施工工地未实施有效扬尘管控措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力度不够。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然突出。
四是破坏生态环境现象仍然存在。违法采矿和建设项目侵占自然保护区问题突出,宜春市部分探矿权采矿权项目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缺位,非法采砂现象仍然存在。
五是环保基础设施欠账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集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缓慢,设施运行不正常问题突出。工业园区环保管理不到位。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普遍不足。
督察要求,宜春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以实际行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将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环保责任红线。要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行终身追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要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染防治工作水平,遏制局部区域环境质量恶化趋势,逐步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敢担当、人民满意、适应环保工作需要的基层环保人才队伍。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对督察移交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督察强调,宜春市委、市政府应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将按有关规定向宜春市委、市政府进行移交。
市党政班子成员,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有关成员,省督查办有关人员,市政协主要领导,市法、检“两长”以及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以及各县市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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