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借”出事 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亲朋好友之间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借用人与所有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赤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郑某将车辆借用人梁二和车辆所有人梁大同时告上法院。
事件回顾
2014年7月,被告梁二驾车从赤坎区海北路往海棠路方向行驶至某公交站路段靠右停车后,当其打开车门时,与沿海棠路同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郑某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发生事故。68岁的郑某摔倒受伤,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梁大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在被告梁二借用该车期间。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经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某认为被告梁二作为小车的驾驶人、被告梁大作为小车的所有人,均应赔偿其全部损失,故将两人同时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二作为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扣除其事前已经垫付的费用,被告梁二还应赔偿原告郑某47293.31元损失。梁大作为车辆所有人,由于原告郑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梁大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梁大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但是,被告梁大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被告梁大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梁二赔偿47293.31元给原告郑某,被告梁大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40644.6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把车辆借用给他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说,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候,应当对借用人驾驶资质或驾驶状态进行必要的审查;又或者车辆所有人把车借给借用人时应当要保障机动车性能良好,比如车辆的制动刹车、仪表设备是否正常等。若车辆所有人未能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而该过错极有可能就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那么,所有人应对其自身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梁大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本来被告梁大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但被告梁大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他对机动车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却没有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梁大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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