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勤工助学时受伤 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8月17日,本报“律师热线”由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衡森飚律师季接听并解答。
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杨先生:我是某大学在校的大四学生,到某公司参加社会实践,上班期间被车间上方掉下来的一块砖头砸伤头部,住院期间的费用,公司负担了,但公司拒绝赔偿其他费用给我。我要求公司认定工伤,但公司以我是在校大学生为由拒绝认定,而学校领导认为我是在用工期间受的伤,只是答应我再找公司协调,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衡森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杨先生属于在校大学生,尚不属于劳动者身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请求。杨先生在公司实习是一种学习的过程,是在校学习的一种延伸,只是学习的场所不同而已。从身份上说,杨先生还是学生,并没有参加工作,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处理。虽然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但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公司承担损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该责任定性为学校疏于管理的责任,是疏于实习安全教育落实的责任。
丈夫私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妻子无权解除买卖合同
吴女士:我与丈夫名下有一套房屋,后丈夫瞒着我将我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房产证偷出,并找了一位与我长相有些相似的女子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通过中介将我们名下房产卖给翟先生,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请问我能否申请我丈夫与瞿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衡森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女士无权解除其丈夫与翟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吴女士只能找丈夫内部赔偿损失,如果发生离婚,吴女士可以要求丈夫赔偿损失。
(江门日报记者 朱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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