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临沂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停产整顿、联合惩戒三项制度。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充分认识实施“三项制度”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好“三项制度”,有效推动依法治安,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有明显责任的;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企业,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公安机关及时向同级安委会通报事故企业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满后,企业提出申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专家验收,确定隐患消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属地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关闭企业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吊销企业有关证照。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环保、金融、税务等部门参与,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要求安监部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召集联席会议,启动联合执法程序。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对事故企业的各类证照、行政许可等手续的完备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事故企业存在的证照不全、手续缺失、虚假证明、瞒报漏报、非法集融资、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处理。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沂蒙晚报记者 庄成 通讯员 赵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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