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根据农户意愿收回或续贷,将延期2年调整为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续贷期内省财政继续给予全额贴息。
《通知》指出,2015年,我省实施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有效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是我省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继续发挥专项贷款在我省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
《通知》指出,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根据农户意愿收回或续贷,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7〕9号)规定的延期2年调整为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续贷期内省财政继续给予全额贴息,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省财政贴息资金在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到县级财政。对具备还款能力且再无贷款需求的,到期后收回本金,解除贷款合同;对具有还款意愿、信用良好、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一次全额归还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银行协商确定。对闲置或放在银行没有使用的贷款,因年龄超限、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信用记录不良等不具备条件的贷款,以及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贷款等,贷款到期后,通过宣传贷款政策和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户按期归还。
对暂时不具备还款能力,但信用良好、有继续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由县乡政府组织农户重新登记确认,承贷银行办理续贷,且要根据农户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期还款方式,减轻一次性全额还款的压力。
《通知》明确,农村经济组织集中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禁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的要求,由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户结清分红资金,解除带动协议,一律收回本金,仍有贷款需求的,可由企业提供抵押担保,转为商业性贷款,省财政不再贴息。被带动农户有自主使用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比照农户自主使用贷款办法,办理贷款或续贷手续,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农村经济组织有贷款需求的,可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申报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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