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7月30日,北仑区环保局与因拆除沥青罐造成水体污染的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后达成索赔金约7.5万元。这是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事件。
  2018年6月,沈某在对租用场地内弃用的沥青储罐拆除时储罐发生侧翻,罐内的油状物倾倒在场内,由于雨水管口封堵不彻底,油状物流入附近小河,致使河水大面积污染。事故发生后,北仑区环保局、属地街道和开发区消防中队、北仑岩东排水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快速响应,迅速展开应急处置。
  为防止污染扩散,应急组对受污染河道建筑拦坝,将受污染河水输送至附近市政污水管网,同时对场内油污地面进行清理,产生的固体废物运至环保固废处置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
  北仑区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沈某进行处罚。该事件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理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但河水等生态资源因污染而丧失生态利用价值,损失又该由谁承担?《环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北仑区环保局在该区检察院的支持下,参考相关收费标准及处置成本,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由于调查充分,参考依据明确,双方很快达成赔偿金额。下一步,北仑区环保部门将继续关注义务人赔偿金的缴纳,确保环境赔偿履行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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