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湖供发〔2018〕32号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湖州市供销
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公司,市社机关各部室:
现将《湖州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
2018年5月21日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体制和方式,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社有资产属于市供销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市供销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供销社是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供销社对社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决定社有资产营运体制和方式,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
(三)组织和指导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四)指导和促进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七)按规定程序组织社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协调、处理社有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等工作中的问题,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
(八)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市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级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明确。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大力发展社有资产与其他资本共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形式。
  第八条 市供销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九条 供销社社有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变相平调供销社的资金、财产和经营服务设施。供销社有权抑制摊派,有权拒绝接收系统外资不抵债企业,有权要求补偿因执行政府政策而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对被拆迁的网点设施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偿等。
第十条 市供销社根据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转让所出资企业中归属于本级供销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社有资产转让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社有资产转让成交后要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市供销社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全资企业解散或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算,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净资产归市供销社所有。
第四章 社有资产收益
第十二条 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市供销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十三条 市供销社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企业利润分配决议或固定分红协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市供销社建立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依据考核办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上缴市供销社收益、销售收入增长率等考核指标。市供销社依据考核结果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兑现奖惩。
第十五条 市供销社建立对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可采取专项奖励的激励手段及风险抵押、调整、解聘和建议调整、解聘职务等约束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市供销社党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供销社选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经理有下列行为的,市供销社党委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
(二)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
(五)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市供销社选派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湖州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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