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您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五)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释义】本条是关于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规定。
本条共二款,规定了社会各界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责任和给予献血者的补贴问题。
部队现役军人献血对促进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根据现行有效做法并考虑到军人献血组织方面的特殊性,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献血任务由军队与驻地政府共同商定。
对所有无偿献血者,由血站发给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享受法定优惠的主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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