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台市监复〔2017〕10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天市监东政开告(2017)第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天市监东政开告(2017)第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9月份向被申请人投诉关于天台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三无产品一案,被申请人已接收并处理。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申请人于10月9日申请公开的“你局对天台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是被申请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公开,被申请人以不存在告知且即便存在也不是公开范围答复申请人,明显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1、被申请人未受理其投诉。2017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天台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xx汽车用品专营店”销售的“汽车座椅头枕”涉嫌三无产品的材料1份。9月25日,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被投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1份并提供同款产品合格证2份,称该产品有合格证,可能是投诉人拆包裹时不慎遗失或故意在拍照时隐藏。由于投诉人所提供的订单截图、涉案产品照片等证据只能证明其购买过该产品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其投诉所称的该产品是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9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其投诉,并作出天市监消不〔2017〕190号《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2、此案是关于信息公开之诉,不是针对投诉应否受理之诉,是否公开信息应以该信息是否存在或应否公开来考量。在未受理其投诉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存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对投诉进行处理的情形,且确实不存在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告知其“你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三种笔录,即使存在,也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是公开的信息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10月17日在法定期限内所作的天市监东政开告(2017)第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合法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天台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申请人在投诉书中称其于9月12日在被投诉人开设的天猫店“xx汽车用品专营店”购买了名为“宝骏510新款汽车座椅头枕车载座椅头靠枕 车用皮革防汗护颈枕”的产品,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包装标识,为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五百元,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9月25日,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被投诉人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同款产品合格证,称其销售的每款汽车头枕都附有标签,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合格证、执行标准等内容,而申请人声称收到的汽车头枕没有标签可能是拆包裹时不慎遗失或拍照时故意隐匿,对其投诉内容不予认同。9月28日,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被投诉人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申请人的投诉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天市监消不〔2017〕第190号《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10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调查笔录。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天市监政开受(2017)第28号《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天市监东政开告(2017)第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即使存在,也不是公开范围”。申请人不服,于10月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该投诉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答复义务,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天市监东政开告(2017)第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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